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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第一部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PDF

时期:2025-08-06 17:13:1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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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 管理 设施 设置 技术标准 第一 部分 道路 交通标志 标线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ICS 03.220.20 R 80 深圳市地方标准深圳市地方标准 DB DB XX/XXXXXXXX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第 1 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Road traffic management facility design Part 1: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征求意见稿) XXXX-XX-XX 发布 XXXX-XX-XX 实施 DB XX/ XXXXXXXX I 目目 录录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一般规定.2 4.1 总体原则.2 4.2 道路交通标志.3 4.2.1 基本要求.3 4.2.2 设置.3 4.2.3 验收与养护.4 4.2.4 逆反射与照明.4 4.2.5 构造.5 4.2.6 可变信息标志.5 4.2.7 支撑方式.5 4.3 道路交通标线 标线 5.1 系统构成.7 5.2 机动车指路标志系统.7 5.2.1 服务定位.7 5.2.2 系统性设置要求.7 5.2.3 连续性设置要求.8 5.2.4 指路标志信息分层体系.8 5.2.5 标志版面布置.9 5.2.6 指路标志上指示的距离.10 5.2.7 高速公路指路标志的设置.11 5.2.8 城市快速路指路标志系统.24 5.2.9 国、省道指路标志.31 5.2.10 一般城市道路指路标志的设置.42 5.2.11 进出深圳信息指示的系统性要求.51 5.3 自行车和行人指引标志.53 5.3.1 自行车指引标志.53 5.3.2 行人交通信息指引标志.55 DB XX/ XXXXXXXX II 5.4 公共交通指引系统.59 5.4.1 一般规定.59 5.4.2 指引标志.59 5.4.3 公交站牌、公共交通线平面交叉口标志和标线 指路标志的设置.61 6.1.3 指示标志的设置.61 6.1.4 警告标志的设置.64 6.1.5 禁令标志的设置.64 6.2 标线 交叉口出入部分的标线 交叉路口内的标线互通式立体交叉路段标志和标线急弯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81 9陡坡和长大下坡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 国道、省道陡坡、长大下坡标志和标线 高速公路陡坡、长大下坡标志和标线收费站路段交通标志和标线 一般主线 主线 ETC(电子不停车收费)收费站路段.85 10.2 匝道收费站路段.87 11特殊交通流状况路段标志和标线 道路中存在障碍物时.87 11.2 设置潮汐车道时.88 11.3 设置公交专用道时.89 11.4 经常出现堵车的路段.89 11.5 道路条件发生变化.89 11.5.1 车道数变化路段.89 11.5.2 道路断面形式变化路段.90 12特殊交通环境路段标志和标线 DB XX/ XXXXXXXX III 12.1 学校区域.91 12.2 行人密集区域(居住小区、医院、工业区、商场).93 12.3 实施禁令管制路段标志和标线 公交车站和停靠站相关标志和标线旅游区相关标志的设置.98 13.1 旅游区距离预告.98 13.2 旅游区方向标志.99 附录 A(资料性附录)深圳市指路标志信息分层体系索引.100 附录 B(资料性附录)交通标志常用名词对照表.102 附录 C(资料性附录)指路标志系统化设置示例.104 附录 D(资料性附录)公交车车身指示标识.105 前 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DB 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分为以下部分: 第 1 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部分: 道路交通防护设施; 第 3 部分: 道路交通监控设施和信号灯; 第 4 部分: 行人过街设施; 第 5 部分: 交通枢纽指引标识; 第 6 部分: 交通照明设施; 第 7 部分: 非道路交通标志; 本部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深圳市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本部分规定实施, 本部分颁布之前已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 换。 本部分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部公路科学 研究院、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黄敏、于宝明、赵一平、翟华联、韩浩、王浩明;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刘凤俊、温伟平、刘晓定、康柳、王亚飞、蔡识远; 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侯德藻、姜明、唐琤琤、蒋海峰、王成虎、武科曼、黄凯、赵 建东; 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张勇、谢勇利、赵发科、滕燕宁、陈祖明、刘筠、魏光华、 莫天明; 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DB XX/ XXXXXXXX 1 1范围范围 DB 的本部分规定了深圳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 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 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标线的 设计制作、 检测和设置。 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停车场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 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 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768-200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交通信号灯 GB/T 18833 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 GB/T 23827 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 JTG D8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JTG F71 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 JT/T 280 路面标线 公路照明技术条件 GB/T 24725-2009 突起路标 JT/T 597 LED 车道控制标志 深圳市公共场所双语标志英文翻译规则及实施指南 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规范 3.1 一般道路 Conventional Roads 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外的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 支路等。 3.3 城市快速路 Urban Expressway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 具有四条或以上的车行道, 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 制出入的道路, 包括设辅路或不设辅路的快速路以及放射状高架快速路等形式, 如北环大道、 滨海大道等。 3.4 高速公路 Expressway DB XX/ XXXXXXXX 2 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为 25000 辆以上、 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 并全部控制 出入的公路,如 G15、G4。 3.5 基准信息 datum information 作为路线前进方向的基准点,连续出现在到达该点前的指路标志版面中的信息。 3.6 视距 sight distance 从车道中心线 米的高度,能看到该车道中心线 厘米物体顶点的距离(指沿 该车道中心线量得的长度) ,是确保汽车刹车时应当看得见、停得住的必要短距离。包括: 停车视距、会车视距、超车视距。 3.7 可变信息标志 Variable Message Signs 可根据需要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3.8 预设信息型可变信息标志 Prearrange message variable Message Signs 可变信息为预设的几组固定搭配的可变信息标志。 3.9 即时信息型可变信息标志 Instant message variable Message Signs 可变信息为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时变换的可变信息标志。 3.10 交通宁静 traffic calming 以降低机动车辆使用的负效果为目的, 通过设置小型环岛、 减速丘等方式有效降低机动 车车速,规范驾驶人行为,从而降低区域内行人、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潜在风险、减少交通事 故双赢购彩平台 双赢彩票网页发生概率的交通安全理念。 3.11 学校区域 School area 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出入口上下游 500m 之内及周边学生活动比较集中的区域。 3.12 行人密集区 Dense pedestrian area 存在大量人员流动的区域,包括居住小区、医院、厂区、商场等。 4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 总体原则总体原则 4.1.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向道路使用者提供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的 交通设施。 深圳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基本出发点是促进深圳市道路交通的安全与顺 畅,更好的满足道路使用者的出行需求。 4.1.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 环境条件等因素, 根据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功能、 道路使用者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需要 进行设置。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或去除。 4.1.3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标准、风格宜保持一双赢购彩平台 双赢彩票网页致。分段建设、分期建设的道路, 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标准、风格应保持一致。 DB XX/ XXXXXXXX 3 4.1.4 新建道路开放交通时,应设置有符合标准规范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道路施工或养 护期间开放交通时, 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 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撤除 不再发挥作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 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4.2 道路交通标志道路交通标志 4.2.1 基本要求基本要求 4.2.1.1 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制造、 设置、施工的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一般规定。高速公路 辅路、城市快速路辅路上设置的指路标志遵循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要求。 4.2.1.2 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有效、合理使用新形式、新材料,充分考虑机动车驾驶人视认 性与设置有效性,并与交通标线等交通工程设施相匹配形成系统。 4.2.1.3 交通标志中的英文译法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及深圳市 公共场所双语标志英文翻译及实施指南的规定。 4.2.2 设置设置 4.2.2.1 交通标志宜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 当道路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 3 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或道路线形影响右侧标志的视认性时,可在车辆前进方向的 左侧(即中央分隔带内)重复设置。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 4.2.2.2 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应考虑道路宽度、车辆的运行速度、驾驶人的反应能力等因素。 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交通标志间隔不宜小于 60m,其他道路 不宜小于 30m。 如确需要在保持最小间隔的标志之间增设新的标志, 宜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 结构形式。 4.2.2.3 道路交通标志宜单独设置,如因条件限制需要并列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对交通标志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排序,优先保留禁令和指示标志; (2)不同种类的标志不宜并设。解除限制速度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路口优先通 行标志、会车先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应单独设置。同一地 点需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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