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是经济发展的“大动脉”、群众出行的“生命线”。目前西昌市公路总里程已超1700公里,公路畅通安全,关系每一位市民的切身利益。
近日,西昌市交通运输局在开展涉路施工许可现场勘察时,查处了一起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规修建通信基站的案件。
2026年3月13日,西昌市交通运输局在受理某铁塔公司涉路施工申请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批先建行为。
该公司在国道245线尔舞山段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擅自挖掘基坑修建通信基站。基坑长5米、宽5米、深0.9米,总容积22.5立方米,距离公路边沟外缘仅1.3米。
经调查核实:该行为属于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地面构筑物,严重侵犯路产路权,现场无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目前,执法人员已责令当事公司立即停工、限期恢复原状,并依法立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常见为未经许可,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包括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等行为。
从民事角度而言,作为公路路产的产权单位,因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导致公路设施损坏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以民事主体身份,要求相关行为人进行赔偿,路政管理中经常向违法行为人发出的《路产赔偿通知书》即主张民事权利的一种行为。
从行政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已明确规定了对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例如,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等。
从刑事角度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对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交通主管部门发现破坏公路的违法行为,对于可能危及行车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可以通过刑行衔接机制,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理,通过刑法的严厉性,加大对破坏公路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和惩处力度。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及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供公路修筑路基和排水系统、设置防护设施和服务设施,以及供公路修筑和养护取土、弃土、路侧绿化等使用的土地。
(一)公路两侧有边沟(坡顶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其用地范围为边沟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二)公路两侧无边沟,其用地范围为路堤或者护坡道坡脚向外不少于一米的区域。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双赢彩票 双赢彩票网站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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