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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时期:2025-04-22 16:09:00 点击数:

  现将《江门市桥梁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桥梁结构完好和运行安全,规范桥梁桥下空间(以下简称桥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对于跨越公路的城市轨道高架桥梁,有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桥下空间是指桥梁垂直投影范围内的空间以及桥梁规划红线内的陆域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除外)。

  第三条以“安全、有序、整洁、规范、美观”为目标,对桥梁桥下空间进行科学、合理利用,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在确保桥梁完好、安全的条件下,有序利用桥下空间,使桥梁桥下空间成为美化城市、便民利民的新亮点。

  第四条桥下空间的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公益优先、合理利用、兼顾现状、整体协调的原则。

  (一)安全第一。桥下空间依附于桥梁结构而产生,只有在确保桥梁安全和道路通行安全的前提下才可以对桥梁桥下空间进行利用。

  (二)公益优先。桥下空间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在对桥下空间利用规划时应当优先满足公共利益。

  (三)合理利用。应当科学规划,集约利用桥下空间资源,改变现有粗放式管理方式,适当配套城市基础设施。

  (四)兼顾现状。对于现状利用符合周边规划和安全规定的桥下空间,应允许其沿用目前利用方式。

  (五)整体协调。桥下空间利用应与城市整体市容达成和谐,使用用途尽量和周双赢彩票在线购彩 双赢彩票平台边景观相融合,有利于提升城市魅力。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事务中心依职责指导全市公路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事务中心依职责监督指导所辖范围内高速公路桥梁、国省道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农村公路桥梁、城市轨道高架桥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职责指导全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责监督指导辖区范围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县级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本辖区桥下空间年度使用需求计划的审核。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按经核准的桥下空间年度使用需求计划,负责加强辖区范围高速公路桥梁、国省道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农村公路桥梁、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利用、管理的组织实施、日常检查和监督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开展桥梁桥双赢彩票 双赢彩票网站下空间整体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结合现状和实际利用需求情况,我市桥下空间利用模式分为公共交通设施类、城市管理类和综合服务类。

  (一)公共交通设施双赢彩票在线购彩 双赢彩票平台类。用于设置公交站(场)、站务室、出租车待客点、公共自行车和共享单车、共享小汽车站点、临时小汽车停车场等。

  (二)城市管理类。用于公路、市政管理抢修、抢险和养护、维修配套设施、设备的有序停放,治安岗(亭)、志愿者服务站等。

  (三)综合服务类。用于综合服务项目,包括双赢彩票在线购彩 双赢彩票平台公共厕所、公共体育健身场所、休闲公园、儿童友好设施、城市文化展示区和城市绿道、绿化等,辅之以必要的景观设计,融入江门市侨都、碉楼等地域文化特色。

  (一)利用桥下空间应当预留桥梁检修作业空间和安全通道,利用桥下空间搭建构筑物时,不得将桥墩、桥台封闭在内,并设置保护桥梁墩柱、排水管道等的设施。不得影响桥梁安全、检测、养护维修和使用功能,并符合救急、抢修、消防、河道行洪等要求。

  (二)桥下空间的利用设计,要配套照明、绿化、消防、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防监控等设施。

  (三)水、电等管线应敷设于自然地面以下,不得悬空架设。特殊情况需要依附桥梁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且不得破损桥梁设施。

  (四)桥下若有路线交叉的,桥下所建设施不应遮挡路线交叉处各种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应确保过往车辆和行人通视良好,保障正常通行。

  (五)用于绿化的,绿化应符合道路建设管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覆盖、腐蚀桥梁结构和影响桥梁安全。

  (六)用于停车场的,停车场应平整、防滑,并满足排水强度要求。出入口须设置限高防撞设施标志。场内应示明通道、车辆走向路线、停车车位等交通标志标线。桥柱周边应设置防撞设施。禁止停放化学危险品车辆和其他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

  (七)桥下空间利用施工作业时,施工机具设备和临时堆积物(堆土)不得影响桥身、桥墩(台)的安全。

  (八)在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满足河道行洪、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等要求。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桥下空间利用需求,编制本辖区内桥下空间使用需求计划,在征求桥梁管理机构或经营企业意见后,依职能将涉公路、城市轨道的需求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或市公路事务中心核准,涉市政道路的需求计划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查。

  (二)拟使用单位在符合安全和政府规划的前提下,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交桥下空间合理利用的具体设置方案、维护管理方案、保障桥梁结构完好和安全运行的措施、安全抢险应急方案、安全评价报告等具体实施资料。

  (三)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公路事务中心按要求组织桥梁管理机构或经营企业、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开展桥下空间合理利用具体实施方案会审和施工图审查,审查通过的由使用单位与桥梁管理机构或经营企业、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签订《桥下空间使用安全保护三方协议》,明确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在“三方协议”签订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公路事务中心。

  (五)在实施桥下空间利用中涉路施工活动的,利用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路政行政许可手续。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前,须按分级管理权限并按程序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水行政许可手续。

  (六)项目完工后,使用单位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组织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公路事务中心等相关部门,以及桥梁管理机构或经营企业、行业专家开展验收工作。

  第九条日常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按照协议约定负责维护、保养及秩序管理,配合桥梁检测和桥梁维修工作,保持桥下空间清洁卫生。

  第十条因交通、道路运营需要或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养护需要利用桥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按《桥下空间使用安全保护三方协议》约定退让。当使用桥下空间的桥跨结构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时,桥梁管理机构或经营企业应通知属地人民政府和使用单位停止桥下空间的一切活动。

  第十一条对未利用的桥下空间,桥梁管理机构或经营企业应因地制宜设置护栏、种植绿化,或进行封闭隔离,加强巡查,做好桥梁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桥下空间实施影响桥梁结构安全、附属设施安全或养护作业的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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